纪录显示,57岁的梁德凯在沈茂冬经营的物流公司,担任货车司机,二人之间长期存在敌意。梁在枪杀沈之前36小时,购买了手枪和子弹。案发当日,他驾车前往沈的办公室,向43岁的受害人开了两枪。沈茂冬当场不治,梁不久后向警方自首。
在周四提交的判决建议中,检控官波特(Daniel Porte)指出,鉴于陪审团的裁决,有两种理论法院可能接受。第一种理论是,梁德凯计划杀害被害人可能已有一段时间,但在案发当日,他的醉酒程度让他无法足够认真考虑谋杀他前老板的计划。而第二种理论是,梁德凯计划了一场冲突,但谋杀的决定直到事发当天早晨才在他的脑海中形成。
辩方称疑凶买枪为了自杀
波特认为,无论上述哪种情形,梁均选择了持装有子弹的手枪与沈当面冲突,他在非常大的程度上,应该对该宗罪案负上道德责任。波特说,这是一宗残忍和懦弱的杀戮,被害人手无寸铁且没有机会自卫。检控官建议,15至16年内不准被告申请假释。
梁德凯的律师科尔曼(Brian Coleman),不同意波特的大部分说法,指梁买枪是为了自杀而非杀害死者。梁作证说他去沈的办公室是为了寻求道歉和某种声明。科尔曼要求法官判10年的最短不得假释期。梁德凯在法庭上宣读的简短声明中,向死者妻子Lisa Du道歉。
法官将于周五作出量刑判决。
本报综合报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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