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大学教授:到银行取钱被问用途 严重侵犯隐私
一封误会电邮 加拿大华裔被罚8千元
2016-01-15 10:09 来源:Vansky
安省高等法院近日判决一宗控辩双方均为华人的诽谤案。一封因误会而发出的电邮,被法庭判定为侵犯原告的名誉,被告须赔偿4万元,但由于被告事后的补救行动,法官认为可为原告挽回80%名誉,因而给予打2折的赔偿,最终赔偿8,000元。
本案原告是万锦市一位地产经纪,他与案中被告均在万锦市一个华人商场内拥有单位。被告曾是该商场业主委员会理事,在2011年再次竞选连任。当年的业主大会召开前,被告找到一些业主签署候选人委托书,其中一人是商场内一餐馆东主,然而该餐馆物业是东主太太名下,当时身在香港无法签字,因此餐馆东主以他太太的名义签署了委托书。
在业主大会当天登记候选人委托书时,商场管理方发现另一位候选人也持有该餐馆的委托书,签名的是餐馆东主的妻子本人。被告解释获得委托书的经过,且告诉商场管理方可向餐馆东主查询。而另一位候选人也承认,委托书并非她亲自得来,而是本案的原告即该名地产经纪转给她的。
商场管理方致电餐馆的东主核实,确定被告的委托书是有效,另一份则为无效,最后本案被告顺利当选。
发信给14人质疑原告
在选举后的第11天,被告到该餐馆吃饭,并且带了那份有餐馆老板娘签名的委托书复印件给餐馆东主看,餐馆东主声称签名看上去是太太签,但应该不是真的,因为她身在香港,也不认识原告和另一个候选人。被告让餐馆东主打电话跟他太太核实,但他认为根本是无需要,声称有人伪冒签名。
被告回家后就写了一封抨击该地产经纪的电邮,发给了14个人,质疑原告的地产公司试图影响选举的公正性。
然而在电邮发出两天后,餐馆东主发现是自己搞错,原来他的小儿子也是地产经纪,认识本案原告,是原告委托儿子扎委托书传真给他的母亲获得了签名,然后原告再把签名的委托书给了另一位候选人,所以签名并非伪造。
被告知道真相后,马上发出更正电邮澄清事实,且向原告的经纪公司致歉。
在最终判决中,法官认为被告抨击的言词确实属于对原告的诽谤,因为他所述并非事实。但他其后发电邮更正,因此判决在给予原告的4万元名誉损失要打2折,最终须赔偿8,000元。